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抗菌(抑菌)制剂过程中,主观恶性大,产品涉及面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引导行政机关明确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依法适用更严格的处罚规定,使违法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
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了一批非法添加抗菌(抑菌)制剂专项监管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例此类案例。
▲资料图根据虫虫的想法,据披露,杭州某公司于2019年开始生产销售表面麻醉溶液,产品销往全国十余个省份的医疗美容机构。多个品牌生产的局部麻醉剂溶液中非法添加了麻醉剂利多卡因。利多卡因作为一种酰胺类局部麻醉剂,在不了解麻醉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可能导致皮肤过敏、支气管痉挛、呼吸窘迫综合征等不良反应,损害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
2022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线索,经认真研究,决定直接向省院立案,并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专案组,积极调查取证。专案组会同当地检察院、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企业生产车间、仓库进行勘验检查,依法从涉案企业提取7种外用大麻抗菌液10批次样品,分别送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均检出利多卡因;同时,浙江省检察院对调查中发现的关联企业涉及的违法事实,及时邀请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协助调查。
2022年3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与省卫健委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协商意见。省卫健委指导杭州市卫健委依法查处涉案生产企业。在办案过程中,专案组围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添加物质定性问题、行为违法性、行政处罚依据等法律适用问题,持续跟进并牵头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专家、理化检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基于在涉案厂家生产的产品中连续检出禁用物质利多卡因,且含量较高,且该厂家没有其他需要使用利多卡因为原料的产品,可以认定涉案厂家存在非法添加。结合本案货物价值和违法情况,明确可以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022年6月,杭州市卫健委综合考虑该案主观恶性大、产品销售市场广、危害大、违法行为时间长、违法主体多次被行政处罚等因素。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办法》,对涉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万余元,并处货值金额7.5倍罚款34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依法注销该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责令该企业召回并销毁已投放市场的违规产品。目前已召回违法产品9489箱。
红星新闻记者齐杨北京报道。
编辑何险峰编辑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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