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修订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的处理规则、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
针对环境数据造假,司法解释明确,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验证等工作的中介机构人员,以提供虚假文件罪论处,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明确规定从重处罚,该严时就严。另一方面,明确根据认罪悔罪、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必要时可以给予宽大处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保证了案件处理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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