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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47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8-10 16:45:48

禁止设置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条例》8月15日起施行。

作为“小切口”立法,《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5日国家生态环境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住宅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套餐、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除外。

■新快报记者黄文钊

就餐场所要“降噪”,不能使用高音喇叭。

作为岭南饮食文化之都,广州的餐饮业规模庞大,类型多样,发展迅速。据统计,广州现有餐饮服务经营者已超过15万家。庞大的餐饮商业集团在充分释放产业红利的同时,也给环境污染防治带来了一定压力,造成了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之间的矛盾。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为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以生态环境的高质量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规定》共32条,不分章节,对部门职责、餐馆选址和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餐馆污染防治措施、餐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条例》在借鉴省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广州实际,彰显广州特色,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创新性规定:一是要求餐饮场所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二是规范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要求餐饮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异味、污水处理、隔音、降噪、减振等专门的污染防治设施。三是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和烹饪工艺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水应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特别是在噪声防治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社会生活中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屋顶、墙面、地面、门窗、管道等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每年对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噪声监测和如实记录,记录材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规范居住建筑和商住建筑的选址条件。

为避免因选址不当给餐饮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切实保护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提出,主城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注意以下禁止性规定:一是禁止在居民住宅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禁止在没有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有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体可以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臭气、废气,但要注意不能在与住宅层相邻的商业层进行。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子、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此外,还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区域。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所在地要求的,也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外卖平台进入餐饮场所“名实不符”应及时举报。

为了有效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让公众积极参与到全社会的共同事业中来,条例做了一些制度设计。

比如要求相关工业经营主体履行必要的提示和监督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者销售新建商住综合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出租人和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和借款人,在将场地用于餐饮服务项目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借款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所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

对于外卖平台,规定还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此外,《条例》建立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或电子邮箱等网络举报渠道,接受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举报,经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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