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了解,该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和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是调整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来的二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晋升的量刑标准。《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刑法,重新界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了新的第三句的适用,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栖息地、生长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力震慑。
二是明确环境数据造假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人员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释》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是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界定为从重处罚,做到严而又严。另一方面,明确根据认罪悔罪、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必要时可以给予宽大处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保证了案件处理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四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发布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齐彪在赵倩报道。
编辑李盘编辑了李彬彬。
微信扫码
QQ扫码
您的IP:10.1.228.218,2025-12-20 00:19:05,Processed in 0.27194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