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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52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8-10 18:49:49

8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和其他人身、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显示,人脸识别技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且有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于处理人脸信息。为达到相同的目的或满足相同的业务需求,如果有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应优先采用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第五条说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或者书面同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本人同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酒店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浴室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识别设备。同时,酒店、银行、火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不得以办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由,强制、误导、欺骗或者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明确,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者应当事先评估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并记录处理情况。评价包括对人脸信息的处理是否有特定的目的和足够的必要性。《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至少保存三年。如果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和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者应当重新评估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六条规定,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人脸信息超过1万条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在内的材料。且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和注销手续。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限期整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可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职责进行处理。

编辑:李沛文·于丽丽

制片人: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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