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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恶意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点管控措施,恶意薅羊毛行为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73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8-13 05:28:57

◎实习记者周思童

一个网络“薅羊毛”事件最近引起了关注。淘宝商家“口碑生活”在其直播间推出了一项活动。消费者只需1元就能秒杀一包原价298元的儿童乐园,限量100份。但由于经营者失误,提前放出了定价为1元的秒杀商品,且没有销售数量上限。产品链接发布后的短时间内,产品销量突破90万。

事后,很多消费者都收到了退款短信,告知其机票已退款。口碑生活也下架了该秒杀产品,并在其淘宝首页贴出了道歉通知。儿童乐园还表示,购买秒杀产品的消费者可以使用口碑退款券在全国任何一家门店抵扣100元,没有任何门槛。

这已经不是第一起因商家平台误操作引发的交易纠纷了。近年来,网络平台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入驻网络平台开展营销活动,以秒杀促销、限时优惠等方式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技术错误。

关于此类事件,一直有很多争议。有网友认为,商家应该完全承担误操作的后果,消费者不需要为商家的错误买单;也有人持相反观点,认为很多消费者“贪小便宜”,利用商家的失误恶意“薅羊毛”。

8月初,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就此纠纷接受了科技日报记者的采访。他认为,此类事件应以“要约”来界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表明他已经接受了要约。在网上购物场景中,商家将产品放在网上商店出售,这是合法的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后,代表消费者对要约的承诺,双方合同正式成立。

在上述事件中,纠纷的导火索是商家没有设置打折商品的数量上限,这不是商家的初衷。也就是说,这个商家所做的意思表示存在误解,涉及的损失金额较大,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基于这些标准,商家退约和退券补偿是合理的。

如何理解部分网友提出的部分消费者通过商家的错误恶意“薅羊毛”的观点?

对此,姚表示,前述退款事件是商家自身失误造成的。在此前提下,消费者被低价商品所吸引,购买的商品数量在合理范围内。这种行为并无恶意。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优惠,一些消费者会采用一些非法手段,骗取电商平台或商家的优惠红包和促销商品。具体操作方法包括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虚拟消费账户、改变账户消费地点等。这种行为属于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单位财物的方法。考虑到涉案金额,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姚指出,为了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网购平台应加强监管,提高技术识别手段,防止相关恶意“薅羊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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