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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让直行被判主责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107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5-18 03:37:08

2022年9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税务局公务员徐某鸣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女陈某琳驾驶的无证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辆车受损,双方人员受伤。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徐转弯的机动车不让直行车辆承担主要责任,王因违反《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次要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交警部门协调失败后,双方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互诉。2023年4月3日,徐作为原告,将王起诉上犹县法院并立案,要求王赔偿其损失8408.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日,王某燕、陈某琳也将徐某鸣告上法庭,要求徐某鸣赔偿各种损失42309.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犹县法院分别立案,法官幸某清分别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2023年4月13日,上犹县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王某燕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徐某明支付5912元赔偿金,驳回原告徐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徐某明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王某燕、陈某林支付8432元赔偿金。

5月17日,王告诉上游记者,上犹县法院裁定,向徐支付的5912元赔偿金包括大量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检查费用,包括肝、胃甚至性病的部分检查费用。她在开庭前提出了异议。

“我们无法判断是否使用这种药物(注:口误,实际上是检查)。在诉讼前的调解中,我们说王某燕对徐某明的药物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但王某燕在鉴定过程中申请撤回,因此不支持(王某燕的药物异议),因为我们不是相关专家。”17日下午,负责审理上述两起案件的法官幸某清说。

5月17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徐某鸣,对方如有回复,并迅速挂断电话。

目前,王某燕已上诉上述两起案件,案件正在审理中。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让直行被判主要责任

根据2022年9月13日上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2022年9月10日,徐某明驾驶普通摩托车从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中山路翡翠湾社区左转至中山路时,与王某燕驾驶的无证二轮摩托车(车载乘客陈某琳)相撞,造成两辆车受损、人员受伤。

交警认定,徐转弯机动车不让直车、行人先行,承担主要责任;王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的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了解到,徐某是上犹县税务局的公务员,王某是该县的个体经营者。交通事故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徐某表示,事发当天,上犹县中医院初步诊断为“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随访。同年9月15日,CT发现“左第三前肋骨骨折”、左第三肋骨骨折;2.、右膝软组织挫伤。

王某燕说,事发当天,她和女儿都去上犹县人民医院检查受伤情况。医生检查事故后,她身上的许多软组织都受伤了。王某燕还伤害了左手神经,包括拍摄、CT和其他检查。

徐某鸣主要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燕次要负责。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图片

判决被告承担肝、胃、梅毒等检查费用

王某燕表示,双方后来都将材料带到交警队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功。

2023年4月3日,徐作为原告向上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赔偿损失8408.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日,王、陈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赔偿各种损失42309.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犹县法院分别立案,同一法官分别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2023年4月13日,上犹县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王某燕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徐某明支付5912元赔偿金,驳回原告徐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徐某明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王某燕、陈某林支付8432元赔偿金。

王某燕收到判决,发现上犹县法院判决其向徐某明支付5912元赔偿,包括与交通事故无关的部分检查费用,包括肝、胃甚至性病的部分检查费用。

根据王某燕向记者提供的徐某明在上犹县中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该清单列出了几十个项目名称,包括大量血清、肝脏、血型、风湿病检查,甚至梅毒检查,费用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其中,项目名称为“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的费用为24元,上述治疗费用为895元。

王某燕说,她不承认徐某明提交的所有费用清单,“因为他是在事故发生后第六天住院的。”她要求法院鉴定徐某明骨折、所有药品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

2023年3月27日,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上犹县法院对徐某明“因果关系与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的申请,其中因果关系费1000元,医疗费用合理费600元。

王某燕说:“当时我要交这1600元,我看到徐某明第六天的伤势和用药都没有鉴定出来,我也没有鉴定出来。”

“我们无法判断这种药是否需要在他接受治疗时使用(注:口误,实际上是检查)。我们在诉讼前调解说,王某燕对徐某明的药物使用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但王某燕在鉴定过程中申请撤回,因此不支持(王某燕的药物使用异议),因为我们不是相关专家。”17日下午,负责审理上述两起案件的法官幸某清说。

幸运的是,“我们不敢批评使用哪种药物。我们只能通过识别。如果我们能批评,我们就不能批评。在住院期间,我们不能主张使用哪种药物,不是吗?”

幸某清表示,双方都对对对方的用药有异议,但徐某明并未申请鉴定王某燕的用药(合理性)。

▲费用总清单。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图片

律师: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不需要支付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肝、胃甚至性病检查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对此,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认为,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应合理且必要,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检查费用不得由侵权人承担。具体来说,费用清单中的乙肝抗体抗原检测、梅毒检测、血型鉴定等明显与交通事故无关,也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肝、胃,甚至性病检查费用合理必要,可以根据常识区分,被告提出合理怀疑,因此举证责任不应完全分配给被告,应按照“谁举证,谁举证”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原告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损失(实际用药)承担举证责任。”杨勇说。

北京中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应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但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不需要赔偿。在本案中,性病检查费用显然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应予以消除。

刘凯提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王认为徐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哪些项目是不必要的检查项目,或申请医疗费用不属于交通事故治疗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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