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讶地拍桌子
多人打架致人死亡,在场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超载行驶。车主和司机谁负责?两个合伙人贿赂租车公司工作人员,企图“空手套白狼”?这一期,我会给你看三个涉及很多人的案例。
战斗到死
●死者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定有错误,应承担30%的责任
2019年9月30日晚,庞邀请李和他的女朋友陆在酒吧聚会。
陆是这家酒吧的服务员。他曾经和文、魏有过感情纠葛,那天晚上正好在酒吧喝酒。
酒后,李某与文某、魏某发生口角,双方在酒馆外互殴。李被刺,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文和魏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卢某是解决此事的服务员,也是李某的女朋友。双方打架是因为陆某的感情纠纷引起的。陆某作为服务员,未能及时制止且未报告,应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另外,庞某是当事人的始作俑者,但未制止事件发展,引导李拿刀,应承担20%的补充责任;马某来物业管理公司是参与清吧的物业管理公司。整个事件没有保安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因琐事与李某等人发生打斗,导致李某死亡。李某、文某、在案发时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三人无视国家法律,相互争斗,最终导致李死亡。这三个人都对所涉及的事件负有责任。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过错程度,认定李某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文某、魏某分别承担40%、30%的责任。
关于在场人员陆某、庞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对李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查明的事实,卢某实际上阻止了李的打斗。故主张陆某承担20%的补充责任,依据不足。
同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庞某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指使李某持刀参与斗殴。案发当晚,庞某作为同桌酒友,并未实施使李陷入危险境地的行为,故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即救助其的义务。故主张庞某承担20%的补充责任,依据不足。
至于马对物业公司的责任。李某父母未能证明马某来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参与清吧的物业管理公司。退一步说,即便是清吧涉事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涉事事故发生在清吧外,事发突然。双方只打了几分钟,就把李打倒在地。显然,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制止,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确保管理范围内不发生刑事案件。
李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父母丧亲之痛令人惋惜,令人同情,但李死亡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论证。
特别是在涉及多个侵权人的案件中,法院既要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又要将各主体的责任范围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使侵权人承担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保护非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裁判中打破“有损失就有赔偿”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和法律意图的“得过且过”的做法,从而倡导和鼓励社会交往中的友好互助。(高静)
合同欺诈
●工作人员收好处费20万。
●租赁公司被骗租364辆车。
两人利用汽车租赁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以贿赂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为手段,以汽车租赁的名义直接将364辆租来的汽车出售、质押。
赵与张是合资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租赁及相关零配件销售。赵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由于公司近年来收入很少,在得知某汽车租赁公司有多辆车辆出租后,两人产生了“租车转卖”的贪念,企图不劳而获。
他们认识租车公司负责人,认为“有熟人办事容易”,于是准备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业务证明材料,伪造了以另一家公司名义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书、股东会决议、持股协议申请租车,并给了魏“好处费”20万元,让其“方便”。在内外兼修下,两人最终用虚假材料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后实际出租汽车364辆,价值2800多万元。
在明知上述租赁车辆的用途仅限于租赁的情况下,赵某、张某仍对外宣称“以租代购”,并安排业务员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车辆转卖给全国各地的下级经销商进行牟利。租车公司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起诉。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被告人赵被白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张某从被害单位某汽车租赁公司取得的车辆并予以返还。被告人赵、张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刘戡法官表示,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赵某、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交的洽谈、签订合同、担保等材料均为虚假,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主观上看,其在未取得销售涉案车辆授权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公司业务员销售涉案车辆,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人结伙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杨)据
危险驾驶
●6辆面包卡车载着12人上路。
●车主和司机犯危险驾驶罪。
孙谋在东莞经营一家私营企业,兼营一些客运业务,偶尔用自己公司的车辆拉客赚外快。
一天,在东莞打工的孙老乡和11个同事相约,要去广州南站坐高铁。老乡们找到孙,希望他能安排一辆车把他们送到广州南站。于是,孙找到朋友姜,让他用自己公司的非营运小货车将11名乘客从东莞送到广州南站。同时,孙某以每人80元的价格收取车费,并承诺与姜某分享收益。
出发当天,严重超载的微型面包车从东莞驶往广州南站,途经高速公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该微型面包车实载6人,被查获时超载100%。案发后,孙被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之后,公诉机关以孙谋、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番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谋、姜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能够证明其构成自首的新证据。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对姜的定罪量刑,判处孙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廖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孙谋、姜某无视国家法律,从事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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