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者最高罚款2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新快报讯记者黄文宇报道日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设施建设
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或瓶组站。
在安全责任划分上,意见稿明确燃气经营者是持续、稳定、安全供气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用气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燃气用户应当依法承担燃气使用过程中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备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除调峰和应急需要外,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已建气化站和瓶组站应逐步淘汰。
违反上述规定,在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气体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者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免费检查。
根据《意见稿》,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经营计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维修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实名制登记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信息;充气量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储存气瓶的气瓶组装站、供应站与公共建筑、居民建筑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
《意见稿》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每年应当免费为燃气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为瓶装燃气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规定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在入户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气体使用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在四种情况下安装。
《意见稿》要求,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符合用气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通风不良的场所使用管道燃气;在符合用气要求的开放式厨房使用燃气;其他长期在人员聚集的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具有气体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
《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意见稿》列出了禁止的用气行为,包括用明火检测是否存在气体泄漏,拆卸、修理、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残液,气瓶相互通过等。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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