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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的意义,失信惩戒措施事项清单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36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8-27 04:46:43

8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信用条例)已经发布。《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规范和发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信用条例突出了信用环境建设,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推动建立省际区域信用合作机制。

在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方面,信用条例界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的相关概念,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条例》明确,省级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匹配、归集和查询。

在社会信用信息应用方面,信用条例提出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构建公共信用和行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结果应用;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提高信用承诺履行认可等标准化建设水平;完善守信激励制度,明确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完善联合激励的实施程序;严格把握失信认定,规范失信认定依据,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按照合法、公平、相关、比例原则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本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信用条例》提出,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限定在以下范围:约谈;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作为重点审查对象;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中,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受到限制。

《信贷条例》还明确了对信贷主体权益的保护。《信用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披露、查询和应用应当合法合规;失信被记录为失信信息的,应当告知失信主体失信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信用主体对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查询权,以及对信用报告中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更原因的知情权,构建尊重信用主体个人意愿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异议、错误和遗漏的处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恢复的条件、受理和处理规范,明确了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规定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其停止公示和查询期限届满后,停止使用并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对信息更新的监督检查。

在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和发展方面,信用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诚信建设,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在处理信息和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审慎的原则,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丰富信用产品,拓展信用申请服务领域;推进跨地区、跨行业信用报告互认。

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红表示,信用条例针对恶意拖欠债务、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现象,通过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有效降低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基础。“同时,信用条例突出了政务诚信。明确政府依法行政,带头守信,发挥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履行职责,培育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彭静

编辑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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