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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投资项目,甘肃省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基金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60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8-27 05:02:16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是原始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政办发[2023]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甘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9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率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在省级政府领导下,通过预算安排设立,由省级政府单独或联合各级政府及社会资本出资,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运作模式

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或者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集中用于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发展。基金主要设立在绿色生态、创新创业、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数量,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

第九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按照“引导基金-子基金”模式运作。省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两种方式运作。

第十条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和托管权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原则上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在政府投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省财政部门可将引导基金单独或集中委托给省属国有金融、资产、投资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指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法人的设立、基金整合和安排,科学预测基金年度滚动可用额度,制定年度投资运作计划;制定子基金和项目的申请条件和遴选标准,指导子基金的规范运作,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监督子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承担新基金的设立;负责与国家基金的对接与合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省财政部门或者委托代表出资,社会出资部分由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向社会募集资本时,要对社会资本投资者的投资资质、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是合格的投资者。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按程序申报的子基金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引导基金投资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担任子基金管理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必须在本省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受委托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后,应当实质性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直投项目等重要投资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投票委员会成员由固定成员和专家成员组成。固定成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专家成员由拟投资领域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表决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关于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投资吸引能力和相关行业的资金募集能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募集。

第三章基金投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和投资计划,经引导基金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合同制等组织形式。基金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和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投资领域、期限、投资计划、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和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的存续期限可以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定。子基金原则上应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存续期一般定在7年左右。对于特殊领域或行业,可根据所投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设定子基金的存续期。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为子基金规模的20%-40%,参股比例有其他需求的特殊领域,经投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内子基金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对产业链投资等“以投引资”性质的基金,可适当放宽省外投资比例限制。通过细化投资回报标准,加大投资回报激励力度,以省外投资吸引优质项目落户甘肃,带动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向甘肃集聚。

第二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人享有同等股份和权利,实收资本按同等比例到位。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损失负担的方式。引导基金可以适当盈利,但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不损失投资本金或获得最低收益。

第二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以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征集为主,基金管理机构建立项目库,相关行业部门可推荐优质项目入库,经项目评审和尽职调查后做出投资决策。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省级预算安排;可以统筹的相关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投资协议应当明确,募集期内社会资本投资完成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根据社会资本足额缴纳证明,对引导基金投资进行分配和引导。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基金份额,托管账户应当在当地开立。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第五章资金回笼

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引导基金存续期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并按照章程约定的程序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办理;子基金存续期限需要延长的,经投资者协商一致后,报表决委员会审议,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或者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投资协议应当明确基金提前退出的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子基金计划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3)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4)子基金未按基金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五)不符合子基金协议约定或者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基金风险控制和监管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决策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基金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和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同时,指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年度自评,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和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作、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金管理台账,每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管理台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融资担保除外;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对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正常投资风险作为问责依据。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运行管理费,并建立绩效与考核相结合的激励和奖励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国家基金的,执行国家基金的有关规定;因实施国家战略与外省市合作设立基金的,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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