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鹤庆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将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此,杨鹤庆表示,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几种情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复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多发、易发案件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可以为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指导,为监督行政机关的此类行政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鹤庆表示,基于这些考虑,修订草案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二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
三是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
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杨鹤庆介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主要职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们应当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的特点,切实做到“公平与效率、便民为民”,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过程中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规定:
一是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便民”方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还应当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
二是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彦良北京报道。
编辑何险峰编辑邓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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