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杜鹏
8月28日,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制度、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证和监督、附则。
为加大对学位管理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录取资格、利用人工智能撰写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违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中明确,已取得学位的人员在取得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位授予单位将撤销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笔等学术不端行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和毕业证书的;
学习期间有其他不应当授予学位的违法行为的。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接受高等教育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还对研究生导师提出了要求。草案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提供学术水平高或者实践能力强的教师、研究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承担指导工作。
研究生导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育人职责,关心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和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专业能力。
此外,为完善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草案明确,学生或者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单位驳回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对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如仍不服复审决定,可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诉。
来源:科技日报
编辑:张琪琪
审计: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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