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修订草案做了很多修改,增加了几个可处罚的行为,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夺方向盘妨碍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升放孔明明火灯笼、高空抛掷物体、无人机“黑飞”等。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处罚措施和幅度,包括促进治安管理处罚与调解相衔接,建立认错和处罚从宽制度,适当提高罚款幅度等。

▲资料图片据IC photo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了明确规定对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从重处罚外,还规定对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询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同时,将增加关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振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南,对此次修改中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消除非法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振辉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坚持并贯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基本原则,告诉大家对未成年人最有利体现在未成年人工作的各个方面。
王振辉介绍,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最早是由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探索应用的。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积极和显著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对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程序中引入了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凸显了对违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充分保护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治安处罚的程序正义价值。随后,如何在治安管理处罚中选择合适成年人以及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权利义务、日常管理是否与参加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相同,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王振辉也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保存制度的规定,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这一规定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丰富和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整体制度,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持续和隐性不良影响,消除了违法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系统全面保护。今后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如何封存、查询相关记录,能否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等。,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脉相承;
有必要封存未成年人违法记录。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南表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过程中,拟增加两项规定,保护被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从规范内容看,前一条涉及询问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后一条涉及查封未成年人违法记录的制度。
赵冠南提到,实际上,上述两项规定和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关于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和第286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是作为特别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和规定的立法考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和规定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一脉相承的;也是在近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不良行为预防的必然举措。
赵冠南认为,就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而言,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其中包括五条规定,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未成年人讯问规则,“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概念更是被使用。第三款“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规定也更加科学和人性化。
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而言,赵冠男提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并建立了附条件封存制度。相比较而言,青少年犯罪的危害程度较低。从有效矫正和有利成长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进行封存无疑是必要的,封存条件可以设置得对未成年人更加有利。
红星新闻记者齐阎良
编辑张莉编辑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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