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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工程款纠纷案件败诉案例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49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8-31 04:15:53

顾平是山东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R&D孵化基地PPP项目市政工程实际施工负责人。因迟迟未收到剩余的1亿多工程款,他将日照高新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辛集团)等4名被告起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请查封高辛集团资金1亿余元。查封裁定后不久,日照中院将查封高辛集团1亿多元资金变更为查封其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县级市)的38套房产。

顾平认为,1亿元更有利于执行,38套房产不仅价值不足1亿元,而且已经抵押了9000万元。除了认为查封的房产和资金不对等,顾平还表示,这38套房产都在一个产权证下,不能分割,不利于后续执行。基于此,顾平提出了复议申请。2023年7月6日,日照中院裁定驳回顾平的复议申请,理由是对能够达到保全目的且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保全,法院变更保全措施并无不妥,顾平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

对于日照中院的驳回裁定,顾平表示准备向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反映此事。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日照中院,该院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工程款纠纷案件败诉案例

▲涉案工程所修道路已通车并拖欠工程款后,

他申请查封一名被告的资金超过1亿元。

这件事的起因源于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的建设。2018年7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R&D孵化基地PPP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日照高新区由发展局批准实施。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和政府授权的招标人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后更名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局)。本项目包含三个子项目:新能源汽车R&D孵化基地(一期)、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新建道路和升级道路)、供汽站和管网工程。

2018年9月,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中标该项目,并与高新区建设局签订了《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同时,根据高新区建设局要求,项目公司日照港通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高新区建设局指定的国有独资平台公司高辛集团注册成立。

南通三建原负责人在接受红星采访时表示,顾平在这个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招标费也是他出的,对公司中标起到了很大的关键推动作用。公司中标PPP项目并签订合同后,南通三建经协商与顾平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同意将PPP项目中的市政工程分包给顾平作为市政工程的实际施工方。由于项目前期贷款资金尚未落实,前期建设的大部分预付款由顾平承担。

港股通公司负责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顾平表示,自2019年4月19日建设局下达开工令以来,已安排组织施工队伍和材料,先后对项目中的“山海一路、二路、四路、创业路、聚智路、兖州北路、聊城路”进行施工。

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因社会或银行融资失败,于2021年9月终止。2021年9月18日,高新区建设局、港股通公司、南通三建签署了《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R&D孵化基地PPP项目终止清算协议》,随后与高新集团签署了四方协议,顾平也参与了上述协议的谈判。根据上述协议,由高新区建设局和高新集团承担涉案项目及相关材料,高新区建设局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并出具结算报告,高新发展向港股通和南通三建支付后续项目资金。

截至2021年9月,顾平负责的所有施工道路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通车两年多了,还剩下一亿多的工程款没有支付。”顾平说。

2023年5月,顾平将南通三建、港股通公司、高新区建设局、高新集团诉至日照中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与此同时,顾平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债权对应的资金。2023年6月7日,日照中院裁定查封高科集团名下5个银行账户,共计资金1亿余元。

1.被告提出了改变安全措施的申请。

1亿元资金变成查封38县房产。

日照中院作出查封裁定后不久,2023年6月12日,高辛集团向日照中院提交了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

高科集团在申请书中称,根据四方协议,高科集团在协议约定的节点向HKT付款。目前已支付9000万元,已超过节点支付,后续还款需协调HKT、南通三建提供项目审核材料并出具相应结算报告后方可支付。此外,根据和解协议,高科集团付款的前提条件是高新区建设局与港股通公司完成审计结算,但审计结算至今未完成,高科集团后续付款条件不成立。而且高辛集团仅对港股通公司有支付义务,顾平只能向南通三建主张权利,高辛集团对顾平没有支付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高科集团在申请书中还表示,目前正在资本市场融资,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巨大,将对融资产生严重影响。特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变更查封账户,查封其等值财产。同时,高科集团全资子公司也向法院出具同意查封申请书,自愿以“鲁(2022)安丘房地产权证第0011887号”房产作担保,同意法院查封。

2023年6月20日,日照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对高辛集团名下银行账户1亿元的冻结,查封前述房产证名下38套房产。值得注意的是,安丘市是山东省下辖的县级市,由潍坊市管理。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工程款纠纷案件败诉案例

▲日照中院作出的变更保全裁定(部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高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和顾平没有直接关系。我们只跟港股通公司和南通三建有关系,所以理论上顾平不能告诉我们,他只能找南通三建要钱。”

顾平不同意上述说法。他认为:“这个项目,因为他们贷款不顺利,大部分资金都是我出的。根据协议,高辛集团是还款单位。已经把钱还给港股通公司和南通三建了,南通三建可以把工程款付给我了。”

对此,前南通三建负责人和港股通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按照完成的产值,应该还有1亿多没有支付给顾平,包括没有支付给顾平的商业票。

关于审计结算,南通三建原负责人表示,根据四方协议,高新集团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计后履行付款责任。但由于高新区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近一年半未完成审计结算,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期间,他们一直在协调督促港股通公司和高新区建设局加快审核工作,要求按照四方协议完成审核,可惜至今未能完成。

安全变更引发的争议

38套房产已抵押给银行9000万?

高科集团在变更保全申请中表示,目前正在资本市场融资,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巨大,将对融资产生严重影响。故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变更查封账户,查封其同值财产。

但日照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对高辛集团名下银行账户1亿元的冻结,并查封了上述房产证名下的38套房产。理由是被保护人有多处财产需要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高辛集团变更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38套房产的价值,顾平认为,根据高辛集团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这38套房产已经最高额度抵押,抵押价值9000万元,接近房产价值全额抵押,无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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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就算按照评估金额去掉抵押给银行的9000万,就算这38套房子顺利进入执行阶段,我也只能拿到2000万,和欠我的1亿相差太多,也明显不等同于之前查封的1亿。”顾平提出,“现实情况是,这些房子不值评估中所谓的1.1亿元。评估报告显示,这38套房子都是商铺,每平米价格达到了12000元。当地地理位置较好的商铺拍卖时,1平米单价才4000多。”

除了认为被查封的房产和资金不对等,顾平还表示,这38套房产都在一个产权证下,不能分割。“以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预见,即使拍卖最终进入执行环节,也很可能会被拍卖掉,这显然不利于后续执行。意味着即使我胜诉,我也拿不到钱。”

基于此,顾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

2023年7月6日,日照中院裁定驳回顾平的复议申请,理由是对能够达到保全目的且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保全,法院变更保全措施并无不妥,顾平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对于法院的驳回裁定,顾平表示,他准备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反映这一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日照中院,日照中院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高辛集团。高辛集团董事长表示可以让法务部面谈。法务部工作人员先是表示需要走面试流程,但截至记者发稿,尚未面试。但高辛集团在变更保全申请中表示,高辛集团与顾平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应对顾平负责,且银行账户资金被查封影响较大,故申请变更保全。

专家说:

变更财产保全需要听取保全申请人的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表示,对于诉讼保全,无论是“方便执行说”、“权利保障说”还是“临时救济说”,一致认为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日后的执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以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人民法院一般也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利害关系人或者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提出变更保全裁定的,应当提供等值的抵押物。人民法院作出变更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不仅要审查变更保全令的价值等值,还要听取保全申请人的意见,尽量征得其同意,以确保变更保全令不会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变更保全令合法性的疑虑。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相应当事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的,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薛铁成认为,法院可以作出变更保全的裁定,但在审查与变更保全财产相当的抵押物时,应当听取保全申请人的意见,并尽力征得其同意。为确保变更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护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善意、文明执行。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也表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被保护人提供等值的其他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保全标的变更为被保护人提供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变更被保全的财产有两个条件:一是被保护人提供等值的其他财产;一个是提供的属性有利于执行。另外,如果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不动产变现非常困难,就会面临被保护人提供的财产不利于执行的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齐杨

编辑郭壮编辑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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