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机的疏忽,今年5月,安徽淮南一名74岁老人在回家买菜途中,被一辆临时牌照过期的重型环卫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司机负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近日,被撞身亡老人吴某某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故发生后三个多月,他向环卫车车主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索赔被拒,被告知“去找保险公司”。但由于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报价存在分歧,赔偿仍被搁置。
8月2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淮南环卫处核实情况,多次接通后电话被挂断。
▲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截图74岁老人在回家途中遇害。
执照过期,观察疏忽,操作不当。
交警认定司机全责。
吴先生的儿子吴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10日早上8点多,74岁的父亲从家里骑车出门,到附近的街上买菜。他早上9点多骑车回家,被一辆环卫车撞倒。他被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抢救4天后,5月14日下午,父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监控视频显示,事故现场位于淮南环线铁路锦绣花园小区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平坦干燥。事故发生前,吴在前面骑自行车,陈在后面开环卫车。两人都在右侧同一个方向正常行驶,直到环卫车向前追上自行车,两车相撞。吴某某及其自行车立即倒地,环卫车滑行数米后停下。
这起事故的法医材料显示,事故发生在晴天的沥青路面上,事发时路面上没有留下明显的刹车痕迹。事发时,环卫车的转向系统和行车制动系统处于有效状态。
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驾驶机动车时观察疏忽、操作不当是事故原因。此外,陈某驾驶临时号牌(过期)机动车存在过失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多项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证明。受访者供图记者注意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未登记机动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三)打、接手机、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经认定为交通事故全责,环卫车司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吴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经济条件有限,陈只支付了15万元。“他在看守所待了一个多月,取得我们的谅解后出来了。”
司机单位是否也应该赔偿?
律师:如果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环卫部门和保险公司应作为共同被告。
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显示,环卫司机驾驶的是湘A44***(已过期)临时牌照的重型货车(垃圾车),车主为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官方资料显示,该机构为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下属单位。
吴先生认为,淮南环卫处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事故司机的工作单位,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由于环卫司机在工作时间执行任务时发生了意外,作为主体单位的环卫部门日常监管不力,间接导致了我父亲的这场灾难。”吴先生说,“环卫部门应该给家属一个说法,并给予赔偿。但环卫部门负责人说,去保险公司的话,要赔偿。”
据悉,事故环卫车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迪达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吴先生告诉记者,在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中,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43万余元。但吴先生认为,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低。因此,赔偿仍被搁置。
记者注意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身损害案件中,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
8月29日,中国迪达产险安徽省分公司淮南中支理赔部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司和吴先生多次与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终公司提出5万元的赔偿提议,但吴先生仍不服。“我们一直在积极处理这件事。如果吴先生走诉讼途径,也是他的合法权利。”这位工作人员说。
对于此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律师告诉记者,“虽然事故车辆有保险,但是否找保险公司索赔是死者家属的自由。如果死者家属无法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直接找环卫部门。”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律师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要追究本案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就由肇事者的司机承担。但如果死者家属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应该以环卫部门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司机。“因为司机是环卫部门的员工,事故发生时他正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单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限额,法院会判决环卫部门承担超出部分。”律师刘说。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胡仙鹤记者任江波
编辑何险峰编辑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