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任何安全事故都是不可接受的,那么你不能“从一次跌倒中吸取教训”,一次又一次地掉进同一个坑里,无疑是最不可接受的事故。
29日,两起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发布。据新华社报道,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内蒙古阿拉善新景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事故。这是一起因违法发包给无矿山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有关部门监管执法不严,地方党委政府失察,导致重大隐患长期存在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两起事故,前者造成42死2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后者造成5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430.25万元。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代价都是极其沉重的。这也可以从事故的问责上看出来。前者对8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58名公职人员严肃问责;在后者中,19名企业人员被立案调查,42名公职人员被严肃问责。而且,问责对象还包括3名中层干部。
两起事故发生后,社会对其造成的巨大人员伤亡感到震惊。然而,事故调查报告披露的事故原因和教训,或许并不令人震惊和意外,更多的是对责任人一次次“踏入同一条河”的愤怒和无力。虽然两起事故的具体细节不同,但其主要原因都指向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中责任的双重缺失。而这几乎是所有安全事故的“通病”。
例如,“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涉案公司负责人在仓库内进行焊接作业时违法违规。同样,“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煤矿的严重违法建设和生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不严,不真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失去了控制和监督。”这个细节在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也被“复制”了很多次。
如此“相似”的安全事故原因,一方面再次警醒全社会,安全生产真的没有秘密,没有捷径可走。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摒弃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是通往安全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也揭示了一个必须正视的道理,那就是我们从过去的安全事故中吸取的教训还不够。如果说任何安全事故都是不可接受的,那么你不能“从一次跌倒中吸取教训”,一次又一次地掉进同一个坑里,无疑是最不可接受的事故。
每次事故发生后,都会反复强调“举一反三”、“避免重蹈覆辙”等要求。但实际上,真正的“举一反三”不应该停留在严查严防阶段,而应该从安全事故背后的共性原因中寻找普遍性的安全生产漏洞,找到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突破口。从这个意义上说,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和问责结果的发布,不应该是终点,而应该是更深层次反思和改进的起点。要真正避免重蹈覆辙,还有太多的“善后”工作要做。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朱长军
编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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