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车管所工作人员晕倒在路边,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终年45岁。2022年11月30日,这件事发生在四川内江。死者叫曾,是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车管所职工。事后,内江市公安局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认定曾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认定为工伤。
然而,家属认为,曾当时正在上班的路上。事发前,他已经在路口值班好几天了,每天工作时间很长。他的死因是高强度的“加班”。事发前一天,他也因身体不适,孩子无人照看,向单位请假,但未被允许。其参与的疫情防控工作属于抢险救灾范畴,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条款认定为工伤。因此,曾的妻子向内江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内江市政府的调查,曾的死亡地点不是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场所。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虽然合理,但其死亡属于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此外,曾未外出工作,故其死亡不在岗位,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曾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最终,内江市政府维持了内江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相关决定。为此,曾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仍主张曾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2023年8月28日,该案在内江开庭。曾家属及被告内江市人社局、内江市政府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内江市人民法院车管所员工上班途中猝死。
家属表示,事先已经加班。
前一天因身体不适请假是不允许的。
曾的英年早逝,对他的家人来说,的确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曾是内江人。1999年进入内江市公安局工作,办公室职员。2012年3月后,一直在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车管所工作。案发前,他是车管所的一名巡视员,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点到5点。
在家里,除了70多岁的父母,曾和妻子牟女士还有一儿一女,最小的儿子现在才4岁多。
“不幸”发生在2022年11月30日。当天上午,曾带着小儿子离开了家,家人说他要去上班了。家属提供的多份相关材料称,10时09分,其车管所所长何先生接到巡警电话,得知其晕倒在市区西林桥南转盘一超市外,现场正在抢救。经核实,120派出所于9时26分接到群众报警,并指派到附近医院就诊。
遗憾的是,由于抢救无效,现场医护人员于10点半左右宣布曾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显示,曾系心源性猝死。

▲后来,在曾突然晕倒死亡的内江市西林大桥南转盘附近,内江市政府在关于此事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结合曾的居住地、事发时间、地点,以及何先生的证言“事发当天曾要上班,但要带孩子迟到”,是合理的。曾在锡林桥一家超市外突发疾病,是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
曾的家人说,事发前一天下午他就回家了。家属提供的一份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盖有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印章的“证明”称,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部署,该大队各部门人员于11月22日21时集合,按照勤务安排在交通检查站执勤,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其中,曾拐向321国道大千路口执勤点。11月26日晚,撤回大队;11月27日和28日,在营部营地休息和袖手旁观;11月29日正常上班受理业务,下午下班按照上级通知回家休息。
另一份盖有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印章的“情况说明”也称,曾所在的车管所所长何先生在同一工作地点轮调。2022年11月23日起,两人6: 30至次日2: 00值班,其中曾每天6: 30至16: 00值班。
家属还称,事发前一天回家后,曾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但未获允许。上述《情况说明》还称,2022年11月29日下午下班后,17时30分左右,曾给何先生打电话,告知其因前期工作强度大,身体不适,家中无人照顾孩子(当时小儿子才3岁多),要求第二天安排休息半天。何先生回复说窗口人手不够,因为第二天要去检查新申请的摩托车服务站。我希望曾能坚持工作。当时曾说,如果他没有不适,第二天就带孩子去上班。

▲盖有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印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单位申请工伤未被认可。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坚称人社部门不会认定工伤。
曾死后几天,他的家人火化并埋葬了他的遗体。此后,他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获认可。
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12月26日,内江市公安局向内江市人社局提交了《内江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曾猝死进行工伤认定。在申请表中,内江市公安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曾突发疾病死亡情况的说明》中也提到,事发前一天,曾因工作强度大,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欲请假半天,30日将3岁的儿子留在家中无人照看。但材料没有单位盖章,没有单位签字,也没有注明日期。
内江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3年2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曾遭受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对此,牟女士向内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她认为丈夫的死是因为连续几天在路口值班,每天长时间工作,受伤后不准请假。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作为工伤处理。
内江市政府询问此事调查时,牟女士也称曾曾提及身体不适,但她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去医院。事发前一天,丈夫擅自向单位请假。他还说自己在家休息时身体不适,但没有去医院看病。此外,在事发前不久的体检报告中,并未提及丈夫身体异常。
内江市政府调查后认为,曾的死亡地点不是他的岗位或工作地点。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虽然合理,但其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并非意外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此外,曾未外出工作,故其死亡不在岗位,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关于牟女士主张曾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她提交了《四川省紧急救援救助项目管理办法》,主张疫情防控工作属于紧急救援救助范畴。内江市政府认为,该管理办法将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作为应急救援项目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只是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和明确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对工伤认定中疫情防控是否应当作为应急救援的范畴没有指导意义和约束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是指非因工、非因工原因,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在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和见义勇为行为中受到的伤害。但曾完成了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存在工作原因、工作过程等因素,不能适用该条款。
据此,内江市政府在今年5月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认为,内江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合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维持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曾死亡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成为焦点。
双方各持己见,未当庭宣判。
“我在单位加班好几天,第二天早上回家上班都会出现这种情况。”牟女士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丈夫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但一般“除非非常痛苦,否则不会去医院”,感觉有点不舒服是不可能去医院的。她还说,丈夫在单位加班的那几天,在聊天中向同事提到腰痛。为此,牟女士在申请行政复议未能改变结果后提起诉讼。
家属在诉状中称,案发前,曾轮流在卡点,每天出行约10小时。事发前不久的医疗报告显示,曾健康状况良好,没有心血管或其他问题。家属认为,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视为工伤。为此,家属要求:撤销内江市人社局相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曾死亡为工伤,撤销内江市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家属代理人杨先生认为,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疫情防控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抢险救灾范畴,曾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他还表示,在之前的谈判中,有关部门提到需要尸检报告等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但他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证明。
8月28日,该案在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家属还提交了两份《情况说明》。家属表示,这是曾同事的证词,其中提到曾曾在2022年11月22日向同事提及自己腰痛,也在11月23日晚与同事的休息聊天中提及身体不适的症状。家属和代理人认为,“加班”造成了曾的病情,延误了他的治疗,也不允许他请假,最终导致了他的死亡。
但内江市人社局认为,这两份证言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不承认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另外,曾确实提前看哨,但是否属于抢险救灾不能直接划等号。内江市政府认为,抢险救灾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同于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内江市人社局坚持认为,曾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发病时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到的是外力造成的直接损害。曾的死亡不符合该条规定,事发当天没有抢险救灾。同时,该条款规定不能排除“三项工作”(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所有要素。在内江市人社局看来,曾当时在路口值班,和同事轮换,所以可以休息,而不是连续几天不睡觉。如果回国后感觉身体不适,也有时间及时就医。
因此,尽管内江市人社局和内江市政府对曾的死亡表示同情和遗憾,但仍坚持认为曾的死亡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他们希望法院维持不认定工伤和行政复议的相关决定。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编辑何险峰编辑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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