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电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到学位制度、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它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8月28日,学位法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草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对完善学位管理制度、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
现行的学位条例是1980年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改革创新,有必要在现行学位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学位法,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交审议的学位法草案明确了学位管理的主要职责,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实施国家学位制度,负责学位管理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学位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减和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的职责。
在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批方面,草案提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为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草案明确,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学科、本专业的需要,申请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点。
草案还改进了解决学位授予争议的方式。同时,为加大对学位管理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录取资格、利用人工智能撰写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违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鹏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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