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抚养、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周岁以下婴幼儿护理等3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将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和兄弟姐妹每人每月分担3000元扣除额,每人每月分担额不能超过1500元。
四、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育、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编辑:王琨
审计: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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