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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是红线也是底线,保密红线不能碰观后感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61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9-01 16:39:52

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投入成本创造的智力成果,凝聚了经营者的知识和智慧,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应受到严格保护。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调解协议书中金某与青岛某物资公司承诺停止侵权并再次支付大量侵权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判决驳回了金某的上诉,维持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作出的金某与青岛某物资公司共同赔偿上海某贸易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的一审判决。

调解后再次侵权

上海某贸易公司作为国际知名有机硅厂商在国内设立的销售公司,拥有有机硅中消泡剂的一系列知识产权。自2007年6月至2011年12月,金先生在本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特种流体大中华区销售经理和亚太区产品销售经理。

2010年11月,金某与另外3名案外人共同商议在青岛成立某物资公司,以代持他人股份的形式持有青岛某物资公司40%的股份,并具体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

后上海某贸易公司在青岛某材料公司成立后,发现金某违反签订的保密条款,利用获得和掌握的相关技术配方和工艺,生产销售青岛某材料公司9种型号的涉嫌侵权产品。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金某和青岛某物资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金某与青岛某物资公司不披露、不使用上海某贸易公司开发、拥有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再销售侵权产品;金某不在青岛某物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任职,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包括合伙、合作、咨询或其他各类服务,否则赔偿上海某贸易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

签订调解协议后,金某并未遵守协议,而是继续实际控制青岛某材料公司生产侵权产品,并通过虚假转让股权、厂房出租等方式对外销售。对此,上海某贸易公司曾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青岛某物资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因销售获利889万元,青岛某物资公司金某及其他3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青岛某物资公司被判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处罚金450万元;金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70万元。刑事判决现已生效。

二审支持千万索赔

刑事判决作出后,上海某贸易公司以金某和青岛某物资公司违约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金某和青岛某物资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两被告根据调解协议共同赔偿违约金2000万元。

对此,金某认为,上海某贸易公司实际损失仅为889万元,且在刑事案件中,其损失已被部分填补,故请求浦东法院酌情减少违约金。

浦东法院审结的争议焦点是调解协议中约定的1000万元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对此,浦东法院认为,是否调整违约金,可以从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违约金的惩罚性、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四个方面考虑。整体来看,双方都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考虑,在调解协议中确定1000万元为违约金标准,是意思自治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尊重。而且从协议内容来看,金某和青岛某物资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不侵犯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属于消极义务。只要他们不主动,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如此,签订调解协议后,金某和青岛某物资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由此,浦东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高额赔偿规范侵权。

在越来越重视技术研发的今天,技术创新成果已经成为随时可以转化为经济效益的“真金白银”。正因为如此,很多人都对这块“蛋糕”虎视眈眈,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时有发生。其中,部分类似本案的纠纷,因涉及企业内部人员,在约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后,以调解方式解决。

该案一审审判长、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法官戴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一般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达成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具有惩罚功能的给付。如果对方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就要付出代价。“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虽然经常出现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但要在新的侵权事实被认定后才能生效。”戴娇提醒道。

“就像本案中,金某基于《民法典》要求法院依法减少违约赔偿金额,所以本案需要重新立案,而不是通过上一案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序解决。”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助理法官万豪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虽然违约金制度主要用于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也认可惩罚性违约金。本案中,金某与青岛某物资公司多次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如果金某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不予支持。

戴娇说,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本案通过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的支持,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有效惩罚侵权人,以期起到相应的社会示范效应。(赵振廷、陈卫锋)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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