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30日了解到,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继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退运货物税收政策。
公告规定,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货物(不含食品),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退运进境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税;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参照国内货物退运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公告将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码项下企业申报出口时限由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的延长有利于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促进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
此外,为支持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成功举办,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通知,明确延长实施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对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务贸易博览会,在展会期间规定数量或金额内销售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政策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免税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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