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平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商店工作了五年,但辞职后被否认为该公司的员工,该店已关门。她应该如何证明商店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相关案件。
阿萍离职后,要求甲公司支付6万元的佣金,但甲公司称阿萍的工作地点为乙公司
阿平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推销员。自2016年1月11日加入公司以来,她一直在一家固定的商店工作,直到2021年5月3日离开公司。由于公司在工作期间没有为阿平购买五项保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阿平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6万元的佣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阿平与甲公司有劳动关系。
A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与阿平没有劳动关系。
阿萍的工作店已经关闭,很难证明出租车软件记录证明甲乙公司有相关联系
A公司表示,阿平的工作地点是B房地产公司的注册住所,其老板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阿平接受B公司的管理,而不是A公司。
A公司还表示,自2020年12月31日起,阿平与第三方平台签订了《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并作为个人经营者与A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因此,双方应该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在审判现场,阿萍想证明A公司和B公司有关系,但由于其就职店已经关闭,很难证明,她失去了头绪。
突然,阿萍想到她以前通过出租车软件出租车上班,输入了B公司的注册地址,并向法官出示。
为核实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办法官查询了A公司和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B公司实际上是A公司全资成立的子公司。
此外,阿平还提交了工作卡、钉钉打卡记录、纳税记录、银行流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为A公司员工。
法院确认阿平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考勤、工资和其他材料
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与阿萍有劳动关系。
甲方公司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欣表示,在本案中,阿平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阿平的考勤由A公司统计,表明迟到、早退、缺卡、旷工等。
虽然阿平的日常工作由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但B公司由A公司投资,B公司的住所也以A公司的名义经营,即B公司与A公司有关联,不排除混合就业。
此外,虽然阿萍于2020年12月31日与第三方平台签订了《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但协议签订前后阿萍的考勤记录显示,她受到了A公司的考勤管理,并收到了A公司的报酬。因此,该协议的签署不足以否认阿萍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确定阿平的工作是由A公司安排和管理的。双方人身和组织依恋密切,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判决支持阿平的主张。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个别用人单位存在通过关联企业混合就业、非法劳务派遣就业、签订不同名称的合同等手段规避就业风险的情况。
但是,法院在判断是否为劳动关系时,不仅要确定合同名称,还要重点审查合同名称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履行情况,并对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作出判决。
因此,工人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工作安排等相关材料,必要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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