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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修改《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发展部起草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草案)》,现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通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办理房地产经纪备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具体实施,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投诉和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特许经营人应当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未办理备案和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网络平台不得为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加盟信息的,应当自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变更机构信息。网络平台不得为未备案和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
此外,在网上签约资格方面,通知规定,完成备案和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股票房屋的网上签约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信息登记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变更的,列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预警公布。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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