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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教育盘后公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48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5-29 03:08:21

  5月24日,中新经纬 全通教育24日盘后宣布,公司近日收到《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广东省证监局对全通教育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确认。全通教育子公司北京全通继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继教)开展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时,远程培训、面对面培训、混合培训等培训项目的收入确认时间与实际培训时间不一致。公司上述做法导致2020年和2021年收入确认不能准确反映培训实际情况,收入成本跨期。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2条、第19条等有关规定。

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未严格执行。全通教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移动)签订业务服务合同,同意根据贵州移动定制需求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客户验收后,如项目验收不合格,客户有权要求全通教育整改,直至满足要求,否则全通教育需要退还已收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表明,相关服务应在取得验收合格表后按合同确认收入。经调查,全通教育在2020年、2021年实施上述业务过程中,仅凭贵州移动出具的工作量证明等材料确认收入,未及时取得合同约定或会计政策规定的验收材料,收入确认依据不足,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全通教育未结合实际业务发展,更新收入、成本确认,实施适当的会计政策,特别是重要子公司北京继续教育业务流程和会计基础控制不足,未敦促子公司制定完善的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四、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全通教育2020年、2021年年报内幕信息登记中,涉及财务总监、年报审计人员的登记知情日期晚于实际知情时间,知情时间登记不准确。二是证券部员工登记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知情人未签字确认。上述情况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五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全通教育时任董事长庄文宇、总经理刘玉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鹿浔、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刁学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彪未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五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其中,庄文宇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玉明、王鹿浔、刁学军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彪对公司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全通教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措施,对庄文宇、刘玉明、王鹿浔、刁学军、赵彪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根据Wind信息,全通教育是一家从事家校互动信息服务的专业运营商,属于家庭教育信息服务领域。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级市场方面,全通教育24日收跌0.88%,报6.73元/股。(中新经纬APP)

资料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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