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市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信”在网上流传。

函件以淄博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内容为:为发挥促进商标品牌的作用,促进淄博烧烤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授权淄博烧烤协会作为“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人,负责向贵局申请“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程序,并负责商标注册后的使用监督管理。请给予支持!
上述信件公布后,引发了讨论。一些网民称赞了这一点,认为政府可以共同维护淄博烧烤的声誉。一些网民还建议,区域标志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警惕类似“潼关汉堡”的集体商标再次发生。
“淄博烧烤”申请集体商标注册?
当地烧烤协会表示,它正在准备申请材料
网上流传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市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件”是否属实?5月23日,淄博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确实有上述信件。
5月24日,淄博烧烤协会工作人员表示,“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正在进行中。“需要准备很多材料,材料正在准备中。”

↑5月2日,山东省淄博市街道上到处都是文化创意产品和美食,如“淄博烧烤”和“八大局”,吸引了许多游客和大学生购买 图据IC photo
根据工商信息,淄博烧烤协会于2023年4月注册成立,是淄博成立的地方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为“协助政府制定淄博烧烤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则;组织交流烧烤行业经营经验,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社会组织注册资本3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商标状态,发现“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没有检索结果。
淄博烧烤应该注册吗?
网友评价不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件在网上公布后,引起网友讨论。
一些网民表示,淄博烧烤火灾后,协会领导,政府推广,可以成功注册为集体商标,自然是一个行业。餐饮推动各种消费,赞扬淄博市政府!
也有网友提出,区域标志不宜作为商标注册,要警惕“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等融资工具再次发生的事件。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告诉《红星新闻》,商标是商品价值的象征或体现,应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商业实体的意义,政府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例如,如果“淄博烧烤”注册为集体商标,淄博以下最受欢迎的地区是否可以申请“XX烧烤”集体商标,该地区以下最受欢迎的城镇是否可以申请“XX烧烤”集体商标,该城镇以下最受欢迎的街道是否可以申请“XX烧烤”?
商务部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日报》采访时表示,对于以“淄博烧烤”为特色的餐饮企业,为了长期发展,应及时注册和使用商标,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加快布局,防止他人注册,同时使用商标区分其产品和服务,通过建立完善的品牌管理体系、商标使用许可证、监控和权利保护,保持品牌形象和声誉。
法律人士说:
如果“淄博烧烤”被注册
擅自使用或者构成侵权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认证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注册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健表示,地名一般不能申请普通商标注册,但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应当说明地理标志所标记的商品的具体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具体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记的区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关系;地理标志所标记的区域的范围。
傅健介绍,根据《集体商标、认证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使用集体商标。这意味着,如果“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烧烤店只能加入淄博烧烤协会,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合法使用该商标。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那么,如果“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成功,在其他地方开设淄博烧烤店,并在牌匾上使用“淄博烧烤”四个字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在这方面,傅建解释说,如果淄博烧烤协会成为“淄博烧烤”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只要加入协会,获得商标使用的授权,“淄博烧烤”一词可以在其他地方和当地使用。非组织成员未经授权使用的,构成商标侵权。
淄博烧烤协会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如果获得“淄博烧烤”集体商标,将有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届时将公布。
如何避免“潼关肉夹馍”等事件?
最高法:个别协会和组织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得特许经营费等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年来,在“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后,许多销售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的企业受到了注册人索赔和权利保护的广泛关注。
2021年12月12日,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回应了“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并明确了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等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商标包含地名,通常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有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资料图 图虫的创造力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任意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商标吗?负责人表示,即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者超出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不得通过商标许可、加入、会议等方式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人民法院不支持有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和类似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院负责人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为当地非营利性群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合规、自律,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取得特许经营费,在商标法中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特许经营费的,人民法院不予依法支持。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编辑 郭宇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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