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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评价专家“问候”顽固疾病专项整改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公正的评价环境,压实和规范研究人员、依托单位、评价专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四方”责任和行为,大力创造清洁积极的科研生态,促进基础研究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科技活动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清单。
一、科研人员禁止清单
(一)询问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及名单。
(2)询问不能披露或未披露的信息,如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小组及评审结果、会议评审时间和地点以及讨论意见。
(三)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游说、说情、送礼、贿赂项目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
(4)在收到会议评审答辩通知后,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的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活动,直至会议评审结束。
(五)实施或者参加“围会”。
(六)协助他人或者单位实施请求。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依托单位禁止清单
(一)询问和收集评审专家信息。
(二)纵容执行或纵容参与请求。
(三)有组织地实施请求行为。
(四)不积极配合、拖延、包庇、阻碍或者干扰请求案件调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托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或者参与科研人员禁止清单的行为。
三、评审专家禁止清单
(一)违反保密规定,披露未按要求披露或未披露的评审信息。
(2)主动向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其评估专家身份。
(三)投感情票,搞“人情评审”。
(四)利益交换、礼金收受、贿赂等。,并投资利益票。
(五)审查专家参与请求和相互请求,非法帮助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获得项目。
(6)在接受会议评审邀请后,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的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活动,直至会议评审结束。
(七)接受或者拒绝其他请求。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禁止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清单
(1)泄露评审专家、未披露的评审意见等工作秘密;未经批准或非岗位工作需要,询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等保密信息;超出职责和规定权限,查阅或操作他人评审过程信息。
(二)参与或者接受请求,非法帮助申请人或者依托单位取得项目。
(三)违反利益冲突回避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主动报告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平评价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人员、兼职人员、移动人员、兼职人员和合同人员。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研不端行为报告系统负责报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科技活动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认真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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