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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父”性侵幼女获刑12年!资阳中院公布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版块:科技头条   类型:普通   作者:科技资讯   查看:43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6-02 04:47:49

校园欺凌引发抢劫案,多名职校学生被判处实体刑;未满14周岁幼女被性侵,“姑父”获刑12年;精神病患者伤人,外祖母放任脱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6月1日,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8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法院表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布典型案例是为了提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水平,推动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

“姑父”性侵幼女获刑12年!资阳中院公布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以下为其中3起典型案例:


校园欺凌引发抢劫案


多名职校生获刑


曾某、蔡某某、李某某和罗某某(已判)系某汽车职业学校学生。案发当晚,四人来到学校驾校练车场,发现同校学生严某在练车场围栏外卖烟。曾某和罗某某提出抢几包烟来抽,蔡某某和李某某也表示同意。


罗某某以严某卖烟行为违反校规,威胁严某称要给学校领导打电话举报,后趁机将手伸出围栏抢夺严某携带的黑色背包。严某拉住背包不放手,蔡某某和李某某上前帮忙,将严某身体拉贴在围栏上,曾某扯下严某口罩,用手扇其耳光。严某挨打后松手,罗某某等人抢得背包后离开现场。抢包的拉扯行为造成严某左手中指骨折、右手中指淤血,构成轻微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蔡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抢劫罪对曾某、蔡某某、李某某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表示,该案系校园欺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案发时,三名被告人均15周岁,因强拿硬要不成,演变为抢劫,系典型的校园欺凌。三人在之前已有多次伤人、抢劫、盗窃的行为,因系未成年人没有受到实质性惩罚,但并未从违法行为中吸取教训,又实施暴力犯罪。此次判处实体刑,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校园欺凌的决心和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包容但绝不纵容的态度。


未满14周岁幼女被性侵


“姑父”获刑12年


严某(化名)系未满14周岁幼女,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她独自在雁江区生活学习,周末和寒暑假随姑姑、“姑父”罗某某生活。2020年至2022年,罗某某多次奸淫严某并多次实施猥亵行为,造成严某出现自残行为,且有自杀倾向。


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罗某某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受被害人父母委托对被害人进行照顾,具有一定看护职责,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且被害人为农村留守女童,罗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自残行为且有自杀倾向,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为此,法院以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表示,利用亲属、邻居、师生、同学等熟人身份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占比较高,而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父母有效监管,加之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其更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本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利用特殊职责身份实施性侵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精神病患者伤人


外祖母放任脱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蒋某(17岁)系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病性障碍患者,母亲过世,父亲无从查证。此前,乐至县民政局指定蒋某外祖母隆某为监护人,照料蒋某的日常生活。然而,2022年8月12日,蒋某在医院用刀将他人眼角处刺伤,乐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对其立案侦查。后经认定,蒋某系弱监护,易滋事、自杀、肇事肇祸患者。


因隆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蒋某长期脱离有效监护,蒋某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多次要求隆某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但隆某一直予以拒绝,且仍然放任蒋某处于脱管状态。为此,该村委会诉请法院,请求撤销隆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村委会作为蒋某的监护人。


乐至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既属未成年人,也系精神病患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其外祖母隆某在监护期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蒋某脱离监护发生伤人事件,且隆某自身年龄偏大也亟需他人赡养照顾,无法对蒋某尽到完全的监护义务。现蒋某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作为其监护人,为保障被监护人蒋某的合法权益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遂依法判决撤销隆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蒋某住所地村委会为蒋某的监护人。


法院表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判决撤销隆某的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蒋某住所地村委会担任其监护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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